“今年秋天一定是个收获的季节”
“多亏检察机关明辨真伪,恢复了公司的名誉,才让我们能够起死回生。今年4月,我们公司签下了近三年来的第一个大订单,相信今年秋天一定是个收获的季节……”近日,河南省伊川县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贵州某工程公司全体员工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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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感谢信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被挂靠”惹官司,莫名成了被执行人
2019年的秋天,贵州某工程公司负责人陶某正准备和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却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现自己的公司莫名成了被执行人,这也直接导致了合同签订失败。心急如焚的陶某赶紧联系执行法院了解情况,这才探明了被执行的原委——
2018年8月,郑某经人介绍来到伊川县吕店镇拟承包建设冷库钢结构工程。因郑某个人并无工程承包资质,于是以贵州某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洛阳某公司签订了该项工程的施工合同,后郑某又将工程转包给陈某,并收取陈某合同保证金、招投标费用等40余万元。后因该转包合同未能履行,陈某向郑某讨要保证金等费用,并于2019年11月,将郑某和贵州某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关于冷库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无效,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返还工程款40余万元的责任。
2020年5月25日,伊川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分包合同无效,贵州某工程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对郑某欠付的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查明郑某没有履行能力后,伊川县法院依法将贵州某工程公司账户查封。
自己的公司与郑某并不存在挂靠关系,也从未与陈某签订过分包合同,法院是不是弄错了?一头雾水的陶某发现公司成了“被执行人”时,已经错失了提起上诉的机会。
申请监督,检察官找到关键证据
2020年11月30日,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陶某的再审申请。陶某不服该裁定,于2021年1月11日向伊川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成了被执行人后,公司错失了几个大工程,有时候,双方都走到签合同那一步了,但合作方一看我们是被执行人,就不签了,公司损失惨重啊……”陶某一脸无奈。
接到监督申请后,伊川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梁景艳突破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办案方式,围绕案件关键点“郑某和贵州某工程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调阅两审卷宗材料、询问三方当事人、实地走访施工地点,从立案、审理、申请再审到驳回再审申请,对原始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检察官把目光锁定在了一枚印章上。
案卷显示,2018年贵州某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陈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该公司在发包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是该公司负责人陶某提出,这个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实际印章并不相符。
合同上的印章究竟是不是贵州某工程公司的印章?陈某与贵州某工程公司到底是哪种关系?贵州某工程公司是否应对分包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景艳生出一系列疑问。
为还原案件事实,梁景艳历时3个月,打了21个电话,一步步调取到该案的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最终查明,贵州某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并不认识郑某、公司在贵阳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和分包协议书中的印章不一致、贵阳市公安局指定印章刻制点证明该公司全套编码防伪印章仅此一套、伊川县吕店镇张沟村委会证明该村不存在冷库钢结构工程。
根据上述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贵州某工程公司与郑某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所依据的书证并不能证实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并且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相关书证上加盖的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实际印章并不一致,贵州某工程公司不应对分包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抗诉,法院认定监督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4月28日,伊川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请洛阳市检察院抗诉。同年9月1日,洛阳市检察院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0月28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
该案重审过程中,梁景艳出庭宣读抗诉意见书,并全程监督审理过程。2022年5月16日,伊川县法院对该案再次作出判决。判决指出,原审中认定郑某与贵州某工程公司系挂靠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陈某对贵州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作出后,陈某提起上诉。伊川县检察院继续跟进,积极与洛阳市检察院沟通,协助做好该案上诉后的出庭预案。2022年8月9日,洛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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